百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之争|当前讯息
2023-06-06 11:56:23    湘潭在线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明 通讯员 易超群

一对多年老友,因193万元债务对簿公堂,遗憾的是欠债人“跑了”,留下前妻收拾债务残局。前妻委屈不已,这笔“自己没用上”的债务,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相左,检察机关洞察关键证据纠错案,以检察监督维持公平与正义。


(资料图)

起因 老友借钱欠债不还

亢先生和严先生是多年挚友,他们的关系恶化要从2010年的借款开始说起。当年9月开始,亢先生多次向严先生借款,截至2015年3月共借走209万元。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2014年至2017年期间,严先生相继收到亢先生本人归还的20万元本金,以及亢先生的妻子董女士银行转账支付的4万元利息。至此,这对老友间的债务还有189万元本金未结清。

2019年5月,亢先生与董女士离婚。此后,亢先生与严先生结算了债务本息共计193万元,亢先生重新向严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据,双方约定期限、利息计算以及支付方式。可之后亢先生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严先生催要借款未果,遂于2020年4月将亢先生和董女士诉至法院。为躲避所欠的债务,亢先生直接玩起了“消失”,法院审理期间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 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中严先生诉称,亢先生借款金额共计209万元,扣除已归还的20万元,对方尚欠借款本金189万元。亢先生离婚后,严先生曾与他重新确认193万元债务并出具了借据。亢先生需要偿还债务毋庸置疑,但争议焦点集中在已不再是“亢太太”的董女士身上。

严先生主张,亢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董女士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董女士则辩称,案涉债务系前夫个人对外举债,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所有借据、收据只有前夫一人签字,“我不知情也没有事后追认。”她认为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故债务不能划归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同时,董女士表示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据调查,董女士拥有稳定收入,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开支,无需对外举债度日,严先生主张债权高达190余万元,明显超出正常生活开支。此外,涉案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进行共同生活经营,严先生也并未对此予以举证,董女士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6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严先生与亢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亢先生未依约履行还款协议,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亢、董虽已离婚,但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董女士曾转账4万元利息一事,董女士答辩其不知情,系前夫私自操作,但法院认定董女士既然授权亢先生使用,作为夫妻,董女士应当知晓亢先生使用其银行卡的目的,故认为董女士对涉案借款应当知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支持了严先生的诉求,判决亢先生应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董女士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 推翻“共同债务”判决

董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债务系由亢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董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名,严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董女士在丈夫借款之时明确作出了愿意与之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没有事实依据可以推定在严先生与亢先生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董女士明知该借款事实,并实际参与了借款合同的履行。

4万元转账的争议,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系董女士本人操作,即便确系本人操作,也不代表她与严先生对全部193万元债务形成了借款合意,即不构成对全部债务的事后追认,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特征。

法院根据提交证据认为,亢、董夫妇的“高”消费行为与严先生借款之间不能确认具有必然联系,不能证明其借款或借款收益被用于夫妻的家庭共同生活。此外,严先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借款用于夫妻的“共同”经营活动。严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借贷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董女士不应承担案涉债务的连带责任。严先生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他于2021年9月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 发现关键证据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婚姻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基于三种法定情形,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重点审查亢、董是否存在共同生产经营的行为以及案涉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的共同经营。

检察官从卷宗中发现了关键证据:2015年,严先生向亢先生银行卡转账46万,这笔钱经由亢先生另一张银行卡转至董女士名下,再转入某期货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查明款项具体使用情况,检察官向某期货有限公司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调取了董女士与亢先生开户及交易相关资料。经查,两人均开设了账户,并进行过期货交易。董女士的账户是由本人签字确认开设的,且2011年至2016年每年均有大量期货交易,这直接推翻了“董女士对期货交易不知情”的关键事实。检察官将上百页的交易流水打印逐一追踪比对,发现2011年至2015年期间,亢、董夫妇的账户与某期货公司银期转账账户三者存在频繁转账交易,且资金流水巨大,并追踪到该笔46万借款转账的清晰轨迹。另查明,严先生的借款主要转入亢先生名下的两个账户上,而这两个账户又与董女士多张银行卡有频繁资金往来,涉及资金数千万元。综合全案证据,检察官最终确认董女士与亢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账号、财产存在混同,且有将案涉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行为,董女士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12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请抗诉。2022年4月,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23年2月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董女士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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