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的核心机制
2023-04-19 16:18:39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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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数字法治实现了从工具到目的、从赋能到能动、从局部到一体、从技术到权力的系统转型,在平台架构支撑、数据要素赋能、算法辅助质效的基础上,形成了三大核心机制。

平台运行机制。在“政府即平台,公民即用户”的数字政府理念下,打造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的政府平台。在“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业务流程再造、组织架构重塑、诉讼制度变革”的改革战略下,打造了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司法平台。司法过程不再局限于物理上的结构性设置和实体运行,而是从场域化走向了场景化,附加了数字化的意义展示、体验分享和“可视正义”。当事人可以远程临场,以非同步的方式完成诉讼,实现超时空的“错时审理”;庭审过程由封闭单一、机械受动的“面对面”场域化,转变为灵活自主、多相界面、情境互动的司法场景化。在诉讼服务上,形成多功能、集成性、智能化、线上线下融合的一站式诉讼服务模式;在平台载体上,实现内部平台整合对接,外部数据互联互通,形成系统集成、集约高效、信息共享的平台建设模式。使司法运行从线下走到了线上,转向了开放的、包容的平台模式,消解了因物理时空条件局限而导致的正义实现难题,使物理意义上的“接近正义”迈向数字意义上的“可视正义”。在传统的分配正义之外,加持了数字正义。但是,这些平台机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在平台交错与兼容整合、技术外包与公民参与、一体办案与分工制约、执法司法效率与直接言辞原则等方面,应该做出更多的探索和完善。

数据业务机制。伴随着“业务数据化、数据业务化”的快速发展,数据业务已成为数字行政和数字司法的重要领域,大大提升了工作效能和数智水平。数智治理有利于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改变,从而促进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和数字法治建设。但是,数据权属、数据类型、数据利用等相关法律问题和社会风险日渐上升。各部门、各领域的数据共享过程如果没有或者不能遵守基本的数据安全“红线”,人们将难免受到无限的数据透视和隐性控制,公众的人格尊严也将遭遇严重的危机。无感监控、穿透性执法、大数据扫黄等等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如何做到比例相称、权益平衡,就是一项重要的时代任务,需要遵循以下衡量标准:一是不再局限于“物理时代”的正义判断和权利观念,而更多地按照数据分享与控制的数字发展规律,确立保护与利用并重、包容审慎的主导原则,维护数字化服务中的平衡互惠和权利交换,从而反映和展现数字正义价值。二是遵守数字行政所“必要”“必需”的底线边界,防止“技术赋能”名义下的超范围、超限度、超强度的数字权力扩张。三是恪守科技伦理,确保公平公正,尊重数字人权。

算法决策机制。数字法治的关键是自动化执法司法,其初衷是在“制度铁笼”之外,打造出新型的“数据铁笼”,用以关注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然而,其运用事实上并没有那么理想。在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从技术赋能走向了技术赋权,信息革命以强大的技术变革力量,创造出以往物理时空中从未见到过的巨大虚拟空间和数字利益,消解了传统的权力合法性理由,政府、商家和民众的利益博弈很多都超出了现有法律框架和范围,各方竞相把这些利益和空间转化成为自身的权利。对于政府而言,技术的权力化可能演变成一种超强的监控形式,在数字时代多元化、扁平化和去中心化背后,权力扩张的倾向却在涌动,政府/社会的二元结构也转化成政府/平台/社会的三元结构,平台成为“公共基础设施”和“守门人”。平台拥有庞大的权力资源和能量,突破了权利空间而迈向了权力领域;它们立足于社会又高于社会,不同于国家却与国家相关联,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主角。在政府平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政府对外发包、购买服务,而科技公司、头部企业等参与平台建设,从而形成扁平化、分布式、节点性的行政结构。这样,行政结构已不再是政府与公民之间那样简单的对应关系,而是形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重交叠互动机制。无论是算法行政、智能司法,还是平台算法决策,都需要纳入数字正当程序,使权力规范透明地运行,有效解决算法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促进算法公开性、可解释性、可责性的落地,并建立公民知情权、异议权、建议权、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事实上,无论是现代法治还是数字法治,其核心都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遵守规则和程序。这就需要确立“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法律体系,探索适宜的数字正当程序,落实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保护数字弱者权利和数字人权,培养数字公民能力,维护数字正义,从而打造数字法治的“中国模式”,贡献中国的数字法治方案,促进全球数字法治共同体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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